什么是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时,登记机构应如何登记?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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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最先受偿,以此类推。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最先受偿,以此类推。
由于抵押权的顺位是优先受偿的顺序,因此,抵押权人如果放弃抵押权,抵押权就不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一定会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只是优先受偿的次序列到了最后。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时,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抵押权人申请,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他项权利证书和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表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的材料。由登记机构为之注销登记。
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因极为少见,放弃抵押权顺位登记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公布时已被删除。但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会影响他人的权益,因此可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并由抵押权人单方提出申请,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载抵押权的顺位的变化(顺位列到最后),并在申请人的他项权利证书上作相应的注记。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是非常少见的,因为放弃抵押权,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权利,登记机关也应当将该抵押权注销。放弃抵押权的顺位虽不是对抵押权的放弃,但也存在抵押权不能行使的可能,这些都不是通常会出现的行为。因此,登记机构在为之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时,应当十分注意申请人及其书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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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权的顺位登记?
抵押权的顺位规则: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1、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同一天登记的抵押权(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1、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天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
3、已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请问一下,第二顺位抵押权能否直接处置抵押物?
你好,要看情况。在同一抵押物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价值很有可能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而且,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未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情况下,其债权数额可能并未最终确定,原因在于当事人对于抵押物担保范围的约定通常不但包括主债权,还会约定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中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可能至诉讼或主债权最终实现时才能明确。在此情况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主文并不能预判并精确限定各自优先受偿的具体数额,而应划定各自优先受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