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物的瑕疵担保。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遇以下情形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出租人的义务是怎样的内容。在日常房屋租赁行为中,出租人必须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必须如期交付出租物;出租时间未到期的,不得提前收回出租物。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