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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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商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由于商品房屋的可流通性,房屋所有权人应包括房屋拥有经营权人、获所有权人同意的承租人、在典期内的典权人,及虽没有所有权凭证但其所有权没有争议的占有人等。2、租赁房屋的装修或增添物的归属及到期处分应由租赁双方在合同

1、商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由于商品房屋的可流通性,房屋所有权人应包括房屋拥有经营权人、获所有权人同意的承租人、在典期内的典权人,及虽没有所有权凭证但其所有权没有争议的占有人等。

2、租赁房屋的装修或增添物的归属及到期处分应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租赁房屋的转租不违法且可以赢利,但须获出租人的事先认可。

4、商品房屋租赁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由于商品房屋租赁的新特点,以及出现数量巨大的商品房屋成为私人投资而进入租赁市场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的商品房屋租赁引起的诉讼数量多、标的大,以及租赁方式的突破造成处理难度增大,形成许多颇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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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交付乙方所购商品房钥匙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是否含有免除交产权证的含义
不含免除交房产证的含义,房产证是必须要交付的,并且房产证才是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合法证明。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一)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二)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三)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四)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空间地上权、采矿权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上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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