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农村村民房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新批准房屋用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房屋用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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