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9-08-03 08: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屋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
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
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
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提醒买房人:在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时,应保留好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
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租来的房子有质量问题,退租后想得到赔偿
房屋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三种情形,与之相对应,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问题也是不同的: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