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可能引起的纠纷,以当事人来区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二是购房者与登记机构的纠纷;三是名义业主与实际购买人的纠纷。
一)、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又可以按解除合同的理由,分为两种情形:
1、买方因贷款落空要求解除合同。
这种纠纷的焦点在于,贷款落空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情势变更首先要求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而事实上,目前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如果乙方贷款不能足额到帐,应当在多少天内付清余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海淀区法院去年判的“全国首例因情势变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中,双方的合同也有这样的约定。所以,不能预见这一条就不成立。其次,不能是商业利益。以海淀案来说,买方已经有两套房,现在买第三套,这究竟是不是商业利益,有正常生活知识的人都明白。商业利益不适用情势变更,海淀案违反了这个原则。再次,情势变更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后,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较典型的情形是长期供货合同,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了超常上涨,使货物的成本超过了供货的价格,这对供货人来说是毁灭性的,既不公平也难以为继,这时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对交易公平的保护。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银行减少按揭成数、提高利率甚至不放贷款,房屋本身的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双方交易的公平基础也没有改变,这当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最重要条件。买方从其他途径筹集资金,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其经济负担不会增加,卖方也没有不合理的获利,交易的结果不会出现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我认为,买方贷款落空不属于情势变更,特别在投资情形下,是投资人如意算盘落空而已,不能成为其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买方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支付全款买房,以不能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在目前房市仍然看好的情况下,有人明知不能备案与登记,仍然签约买房,这种合同,没有任何理由说它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然而一旦房价下跌,买方往往转而以违反限购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时问题的焦点就在于,限购令在民法上的效力究竟为何?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资格。限购令并不是法,充其量是山寨法,山寨法能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否定合同的效力,那么行政之手可以搅乱民事领域,合同法就被颠覆,合同自由这一民法的底线,将不复存在。
二)购房人与登记机构的登记纠纷
购房人以登记机构拒绝办理登记,诉请法院责令其履行职责,这种案件目前还没有出现,假设出现了,购房人合法购买的房产,依法申请登记而不可得,登记机关能说出什么理由?它说我依照房管局的通知,就是不给他登记,这是正当理由吗?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可以参照依法制定的规章,没有说可以依照或者参照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也不行。此时,法院将面临一个严峻的考验,是依法判登记机关不作为,责令其给购房人办理登记呢,还是找一些乱七八糟的理由,驳回原告起诉?这在法律上是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实务中却是天大的难题。从浙江高院的态度上,我们可以推测法院会迁就“山寨法”。这里又涉及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行政权力须依法行使,这可是行政法的底线。如果法院都认可行政机关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约束,还有什么法制可言?
三)实际购买人与名义业主之间的产权纠纷
本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就是业主,但在限购令的政策环境下,会出现名义业主与实际购买人这样的怪现象。最高法院不久前出台了公司法的解释,指导如何处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纠纷。我想要不了多久,最高法院也许会出一个“关于审理名义业主与实际购买人产权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
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全国联网。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这项工作非常有价值。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
长期限购后,需求主力必然回归中间阶层,房价也会回归到收入可支撑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供应、公积金的松紧等政策灵活调整供求,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军人还需提交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为成年人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
3、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再婚证明》,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丧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再婚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
除提交本市户籍家庭提交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购房人在本市两年之内(自申请之日前连续两年)的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应先到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限购证明》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
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限购证明》。
2、受理审查: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按规定审查。
3、出具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限购证明》。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限购令可能会引起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购房者与登记机构的纠纷、名义业主与实际购买人的纠纷等等,因此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限购令可能引起哪些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