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21-03-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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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一些纠纷,有的是关于房屋本身的纠纷,有的是关于房屋交易的纠纷。针对这些纠纷,最高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用来对这些纠纷进行裁判。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的问题。

   一、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

  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

  2、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间非平等民事主体,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恶意拒绝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违约,对方均有权利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进行计算。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规则的问题。房屋买卖过程中应该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保障。一方违约的话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您对房屋买卖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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