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订金能否退回

更新时间:2019-08-04 08: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购房的订金能否退回案例介绍:赵某得知张某有一套位于某县县城的108平方米的住房出售,便于2008年10月3日找到张某要购买,并付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张某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收据给赵某。该收据载明:收到赵某购房订金1万元;房屋位于本县县城北门小区,面积108平方米,每

    购房的订金能否退回

    案例介绍:赵某得知张某有一套位于某县县城的108平方米的住房出售,便于2008年10月3日找到张某要购买,并付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张某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收据给赵某。该收据载明:收到赵某购房订金1万元;房屋位于本县县城北门小区,面积108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赵某于2008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赵某因故不愿购买该房屋,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遭张某拒绝。2008年11月28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订金1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收条上看,赵某交款的目的是要购买张某的房屋,并要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订金应是订约定金,现赵某不按收条要求交清款购房,拒绝与张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赵某无权要求被告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法院应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张某在订金收据中已写明了房屋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期限,赵某收下了该收据,说明张某与赵某已就合同的标的、价款及其支付时间等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1万元订金已转化为房屋价款。赵某不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剩余价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订金,双方对该订金的效力又没有约定,赵某有权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购房订金,且没有约定该订金具有定金的性质。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却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两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


    3、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债务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4、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 且没有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不属订约定金,赵某接受该收据后对收据上使用“订金”一词及未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没有表示反对,这表明双方对赵某所给付的1万元购房预付款属“订金”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张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1万元订金具有定金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负有将1万元订金返还给原告赵某的义务。


    二、赵某不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过错。


    张某出具给赵某的订金收据载明“赵某于当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该收据内容上看,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建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是“赵某于当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从民法理论上讲,本案中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付条件时生效。”赵某没有交房款给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并未成就,它还未成为张某与赵某的法律义务。赵某这一不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存在缔约方面的过错,因而也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三、张某与赵某之间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收下赵某的收据并支付订金说明了赵某对张某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事实上,张某与赵某之间根本没有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赵某付给张某1万元“订金”和张某收受该笔订金两个行为,证明了该双方之间具有买卖房屋的意向,但不能凭当事人仅有买卖房屋的意向就推断为当事人之间已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赵某付给被告1万元“订金”,只是表明赵某希望张某将房卖给自己,至于出卖条件怎样则有待张某明示。赵某的这一行为符合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属于要约邀请。张某收受赵某给付的订金只是证明了张某接受了赵某的要约邀请。从本案的事实看,是张某提出的要约,其要约的内容是:“房屋位于本县县城北门小区,面积108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赵某于当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这一要约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1、房屋的价格(每平方米1200元);2、要求赵某作出承诺的期限(2008年11月底前);3、赵某承诺的方式为交清房款。依照法律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有承诺或不承诺的权利,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某一法律关系。所谓“有效承诺”是: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虽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所作的变更不是实质性的,即承诺没有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变更。本案中,赵某在2008年11月28日要求张某退回订金,说明赵某已拒绝对张某的要约作出承诺,因而也就谈不上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问题,更谈不上赵某违约问题。[page]

    综上所述,赵某给付张某的是购房订金,该订金双方没有约定具有定金性质,应属于赵某购房的预付款,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法院应判令被告张某将1万元订金退回给原告赵某。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租房订金可以退回吗?
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押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第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第 二、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三、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押金需要返还
买房交的定金能退吗?
押金能否退还关键是在于与对方就合同的订立进行的协商或签订合同时的约定。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动态
恋爱时给的1万,若当时没明确是借款,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分手后要不回来。但要是能证明这钱是附条件赠与,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分钟前
若在闲鱼代打被骗,先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以尝试与卖家协商退款,要是协商不成,可在平台发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分钟前
超市是否担责及担责比例得看具体情况。若超市购物车本身有质量问题或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购物车损坏未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2分钟前
我能提供文书网可查的最高院再审改判案例超3件,有丰富实战经验。我不在你提及的律所范围内。可先把疑难案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8分钟前
阳原县应该有律师的。你可以通过当地法律服务平台、律所集中地去找找。若你有法律问题,可把具体情况跟我说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0分钟前
找到90年迁移证是好事,但找不到户籍底册可能影响后续事务办理。可以尝试通过其他资料证明身份及迁移情况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1分钟前
你累计交了12年社保,未达15年最低标准。一般情况下,部分情形可补缴,但各地政策有别。你可尝试去当地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5分钟前
要开具走读的医院证明,首先要去医院找医生说明情况,医生会根据你的实际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然后医生依据检
我也要提问
相关文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