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10、抵押人应有声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任何法律瑕疵的书面文件;
11、其他与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件。
①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②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③抵押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⑥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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