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临沂的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因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争持不下,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将房产共同赠与给婚生子小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房产一直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该房产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2014年,王某以未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对此,刘某疑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该赠与协议不能以未过户为由予以撤销。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