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领域了。无论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企业老总、平民百姓,大家谈论最多的就是房价。今年“两会”期间,针对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有政协委员提出,政府应开征房地产税。而前不久有关部门高层人士的讲话更是掀起了媒体关注的热潮,许多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刊出了“房地产税将开征”的大字号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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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屡屡见诸报端的“我国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提法并不确切。在我国目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既有房产税,也有城市房地产税。
历史渊源
回顾一下历史,在我国房地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了1973年,在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又一分为二,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另一部分,仍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直到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房产税的问题。可以说,适时修改完善现行税制,把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二为一,已是大势所趋。从宏观方面看,随着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现行房产税也需要改进、完善,以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让普通百姓居者有其屋。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据专家们的设想,在我国的税收改革中,“物业税”实际上是指对不动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包含了现在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