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之一,与商品房现售相比,有以下区别: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
房屋预售合同编号一般是在合同封面的右上角。通常是“NO.”开头,编号的最前端几位都是合同项目的汉字拼音缩写加上年份。房屋预售合同编号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是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合同自行制定的编号。另外房屋预售合同编号是出卖人为了便于统计自己房屋买卖的情况,自行确定的编号。该编号并非合同的内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编号。
第一,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专家提醒,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应当从其约定。
若购买的是期房,那此时往往签订的就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而并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预售合同而言,也是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这也是为避免出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要是你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而正式合同则是在现售时采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房屋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