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婚房引起的纠纷

更新时间:2014-09-1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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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1月,准备结婚的小杨和小王计划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两家父母经过商量,决定由小杨父母出资14万元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小王父母出资5万元支付房屋装修费用。2009年3月小王以自己的名义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

  2009年1月,准备结婚的小杨和小王计划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两家父母经过商量,决定由小杨父母出资14万元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小王父母出资5万元支付房屋装修费用。2009年3月小王以自己的名义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为小王的名字,房屋首付款先由小王的父母垫付了 14万元,随后小杨向小王的父母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上表明该借款的用途系购买住房,同时小王父母表示剩余的5万元作为提前给付的房屋装修款。 2009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杨还清了向小王父母所借9万元。后两人因性格不和,于2013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对于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争执不下,小杨遂将小王告上了法庭。小杨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对该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小王则认为该房屋购买欲两人结婚前,且房产证写明为自己单独所有,所有权全部归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房产登记中只有小王一人姓名,但该房产的首付款其实是小王和小杨共同出资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中规定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情形。以上案例不适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的首付款虽然先由小王父母垫付,但事后小杨向小王父母所出具了9万元的借条,且该借条清楚地表明该借款用途其购买住房,且婚后小杨向小王父母还清了9万元。因此该套房产的首付款系由两人共同出资。

  男方或者女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如果房屋产权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时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上海市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确认。在本案中,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双方为了结婚而购买,购房后两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房屋按揭款,并且双方均认可购买时基于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才出资的。故认定该套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两人按份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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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说一下案情,给你具体分析
你好,稍后可以具体沟通案情,给出具体方案
你好,需要起诉的话根据案件的管辖,我们都是可以处理
您好,出借,出租,出售账号给他人,一般对方拿去实施诈骗,现在要有3个账户才达到立案标准。
像这类型的诈骗确定清楚情况之后就是可以通过方式去维权,但是不要继续给钱需要时间了解,你有时间可以回复
你好,可以的说一下详细情况才能更好的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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