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前欲转让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08-20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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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友问:我现在的房子贷款已经还完,但是没有办产权证和开具房款发票,现在我想转让,需要在开发商那变更合同,请问这里存在什么费用吗?都是什么费用?大概应该多少?北京市有没有相关规定?李律师答:如您的房屋为商品房,则可以通过预售转让程序办理房屋买卖合同
网友问:我现在的房子贷款已经还完,但是没有办产权证和开具房款发票,现在我想转让,需要在开发商那变更合同,请问这里存在什么费用吗?都是什么费用?大概应该多少?北京市有没有相关规定?
李律师答:
如您的房屋为商品房,则可以通过预售转让程序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更名手续,但预售转让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而为此开发商可能会提出一定金额的补偿要求;如您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则不能通过预售转让程序办理,而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后通过上市交易程序进行转让,或在开发商同意的前提下,先终止原买卖合同,再由新买方与开发商签署新的买卖合同。因您称贷款已经清偿完毕,故不涉及贷款银行的同意,但需核实原买卖合同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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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 的转让流程:
1、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 的转让流程:
1、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 的转让流程:
1、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