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转让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3-04-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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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产权证转让办理程序是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在30日内携带材料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缴纳税费。房屋产权证明丢失补办流程是携带身份证到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一、
房屋产权证转让怎么办理
房屋产权证转让办理程序: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管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管部门核审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e。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不仅仅是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另外为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这就要求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具体的过户手续,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各自交纳各自需要承担的税费。
二、
房屋产权证明丢失怎么补办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产权证明丢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三、
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如何处置
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如下处置:一般会自动续期。此时缴纳租期费用即可。另外,到期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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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 的转让流程:
1、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 的转让流程:
1、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 的转让流程:
1、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 房产买卖合同 ;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