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关于公房承租权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手册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提示:以下摘自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律协编著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公房承租权纠纷的调解处理(一)公房承租权纠纷概述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网提示:

以下摘自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律协编著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

公房承租权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公房承租权纠纷概述
  所谓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人为个人,由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管理(如各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某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公房进行管理),或部队、学校等国有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其中,公房权利人包括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按照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是同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公民,承租人应持有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公房同住人是指公房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目前,上海仍有大量的公房,而公房承租权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核心权利。按照上海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因此公房承租权纠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一是承租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即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同住人以外的第三人引发的纠纷;二是租赁户名变更引发的纠纷,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之间为了如何变更租赁户名产生的纠纷或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将租赁户名变更给其中一个同住人产生的纠纷。
  公房承租权的变更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公房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的同意,并得到出租人同意。从维护同住人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未征得同住人同意的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原则上应确认无效。但对于同住人已迁出、购买公房承租权的第三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则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该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公房租赁户名的变更,需要同住人之间或者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协商一致,并征得出租人允许。当承租人死亡,同住人协商不一致但都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由出租人根据相关规定指定承租人。

  (二)公房承租权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把握承租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经常发生承租人将公房租赁权转让后,同住人以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而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从法律角度而言,公房承租权转让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概括性移转,而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及出租人的同意。对这类纠纷调解时,应考察出租人是否同意及同意的方式,有时出租人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其行为往往可视为追认转让。如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又如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名义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这两种情形下,均可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转让行为有效。原承租人则负有继续保障原同住人居住权的义务,或另行提供房屋供其居住,或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2.认定原承租人死亡后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主体范围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由于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但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一些在该处无本市常住户口但与公房承租人有特殊关系的主体,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调解时,调解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原承租人死亡后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主体范围。[page]
  3.听取公房出租人的意见,适时邀请参加调解
  公房出租人根据公房产权人的授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房进行管理,因而对承租人、同住人的权利义务比较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公房承租权无论转让还是更改,都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因此在调解时,争取公房出租人的支持,适时邀请其一同参与,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缩小心理落差,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问题。例如,在承租人死亡,各同住人均要求变更自己为承租人的纠纷中,因《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对于更改租赁户名的条件以及顺序均有详细规定,出租人参与调解有助于各同住人合理定位,缩小差距,化解因对政策不了解而产生的矛盾。

  (三)有关公房承租权纠纷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节录)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受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二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page]
  第四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租赁关系终止:
  (一)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发生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由依法提前收回的部门或者依法征用的单位另行安置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发生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出租人另行安置承租人。
  第四十四条 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例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173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房承租权纠纷
你说的情况不清楚,最好与律师当面咨询。
房屋承租权纠纷
这些都是承租人的
公有住房承租权纠纷
法院应当受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房产处理纠纷
您好!既然到了法院,怎么形成的还是口头协议?如何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如果有书面协议,完全可以起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就按照实际共有的事实起诉析产
重大疾病低保申请条件,如何规定
你好,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主要有两个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雇员工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解雇员工的程序:1、通知被解雇员工;2、解释解雇原因;3、为被解雇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户口呢?是否必须转向非农业?
失地保险需要条件如下:1、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2、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
我今年九月份上初中,我爸妈离婚好几年了,因为我爸爸是黑户,能上私立中学吗
上私立中学通常关注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家庭背景调查等。若担心父亲的黑户身份影响入学,可提前咨询学校入学政策。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学校的具体要求、个人情况和家庭
就是我在微信上买的衣服三百多,收到的货不是我买的对方不给退款
除了找第三方协商处理,还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的投诉机制进行投诉,或者联系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如果纠纷金额较大,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途径适用于不同情况,具体
我那个医保断交3个月,后面又交了一年多,现在我医保卡余额只有一千多,前面五年的余额没有了,这个怎么处
针对医保余额减少问题,首先可登录医保系统查询缴纳记录,确认是否有误。若有疑虑,可致电或前往当地医保部门咨询,了解余额变动原因。若医保部门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解决方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