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共同居住人之一。
2.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将按照规定的优先顺序书面确定新的承租人。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的过程规范有序,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产房变更户名的协商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承租人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要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变更户名的前提条件。
2.变更后的承租人必须是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这是变更户名的必要条件。
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出租人才会同意变更户名。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产房的公平使用和管理,确保变更户名的过程合法合规。
在公产房变更户名的过程中,当协商不一致时,出租人会按照规定的优先顺序来确定新的承租人。
1.这个优先顺序是: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2.这个顺序体现了对家庭成员的照顾和对住房需求的考虑,确保了变更户名的过程公平合理。
对于承租人死亡的情况,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直系亲属享有优先权,体现了对逝者家属的关怀和尊重。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涉及众多细节,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找法网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支持,快来提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