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无效“房屋买卖”两家九年“房屋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29 16: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身患癌症已到晚期的母亲,想把一间20平方米的公有房承租人更名为自己19岁的女儿李清,但和平区房产局却不给更名———无奈的李清把房产局告上法庭,尽管打赢了官司,房证却依然没被允许更名。1月8日,女孩的母亲宋丽向和平区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赔偿因行政不作

      身患癌症已到晚期的母亲,想把一间20平方米的公有房承租人更名为自己19岁的女儿李清,但和平区房产局却不给更名———无奈的李清把房产局告上法庭,尽管打赢了官司,房证却依然没被允许更名。1月8日,女孩的母亲宋丽向和平区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给自己和女儿带来的人身损害35万元。

      父亲私卖房屋母女险住街头

      1月11日,李清的母亲宋丽向记者讲述了这九年来母女俩为房证奔波的遭遇。

    1995年,宋丽的丈夫李安偷偷拿走了他们承租的公有住房房证,把房子的承租权以2.5万元卖给了杨春夫妇,并在和平区房产局办理了更名手续,随后就“失踪”了。同年11月,杨春夫妇来到宋丽家,拿出房证让宋丽腾房。宋丽回忆说:“我一看房证就蒙了,这不是让我们娘俩流落街头么!”宋丽坚称自己没同意“卖房”,已经花了钱买房的杨春却不干,两家最后闹到法院。1996年7月,和平区人民法院以公房不允许转租、转让,裁定杨春和李安的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无效。

      有了法院的明确说法,房子的房证就应该改回宋丽丈夫李安的名字,但和平区房产局一直没有给李安更名。

      房子要改女儿名再次受阻

      事情一拖就是8年。2003年,宋丽家再次出现变故,房子更名的事情又一次被提起。卖房后就一直“失踪”的李安,在2003年11月突然出现,要求与宋丽协议离婚。对于所承租的公有房,两人达成一致:将房屋承租人改为女儿李清。

      当他们到和平区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时,再次遭遇拖延。去年7月1日,宋丽接到和平区房产局一份意外的“情况说明”:以“该房屋存在纠纷”为由决定暂时不给办理更名手续。此时,身患癌症的宋丽担心自己时日无多,想尽快把房子更名到女儿名下。去年8月,其女儿李清将和平区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尽快更名。两个月后,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和平区房产局以房屋存在纠纷为由,不给原告办理更名手续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撤消和平区房产局的“情况说明”,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至今,和平区房产局仍然没有把房证承租人改为李清。

      和平区房产局被2.5万元债务“困扰”

      和平区房产局为什么迟迟不给李清办理更名?

      1月11日,和平区房产局法律顾问纪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杨春的妻子多次找到房产局‘闹’,说不能把房证更名,如果更名她就要不回2.5万元了。房产局现在不能给李清办证,就是为了稳定。”纪律师表明,所谓的“纠纷”,就是杨春没有买成房,2.5万元房款要不回来的现状。

      原来,1996年,法院判决李安、杨春买卖合同无效后,李安一直没有把2.5万元的购房款还给买主杨春。杨春找不到神秘“失踪”多年的李安,就多次上门找宋丽索要。宋丽觉得自己也很委屈,丈夫卖房自己不知道,2.5万元钱自己也一分没有得到。

      2.5万元钱一直没有着落,杨春就“咬”住了房产局,这一“咬”就是9年。

      2.5万元钱的债务应该归法院管

      宋丽不明白,自己办理房屋更名和前夫欠杨春的钱完全是两回事,和平区房产局为什么一定要往一起绑?

      宋丽说,杨春想拿回2.5万元购房款完全可以去法院告自己的前夫;房产局又不是执法部门,有什么权力拿自家的房证作为逼迫前夫还钱的“筹码”?

      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李全富律师在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和平区房产局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平区房产局就应该给李清办理变更手续。杨春和李安的债务纠纷应该归法院处理,而不是房产局。

      宋丽患癌症已经一年多时间了,医院诊断是晚期并已扩散到淋巴。她对记者说:“我们娘俩全靠兄弟接济勉强维持生活。现在我也不指望能活多长时间了,就希望在我有生之日把房子改成女儿的名,让女儿能有一个安身的地方!”本报记者于健李琳琳/文潘旭/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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