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性别:xx,民族:xx,出生日期: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x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答辩人未促成《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正式签署,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被答辩人依法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居间佣金。
原告: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元及利息____元 (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__‰计算,逾期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____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元,月利率为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答辩人:xxx,男,1946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潘X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XXXXXXXXXX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陈琪春,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31873315
答辩人就袁修能诉陈X、章非、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潘XX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XX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XX制衣厂”与陈X、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XX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 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XX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XXXXX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XX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XX的设备属于陈XX、章非,证据何在?
三、 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 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00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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