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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7]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3

施行日期:2007-08-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肉品市场秩序逐步好转,肉品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全市肉品质量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危害群众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定点屠宰厂(场)管理仍较混乱,私屠滥宰生猪的不法行为依然存在,甚至有的个体屠宰户还暴力抗拒执法;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一定漏洞。这些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广大城乡居民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务必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菜篮子”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凡涉及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场地等都要统筹安排解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协助做好肉品市场的组织供应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卫生许可事项督查;强化对餐饮、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严防病害肉流入市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肉品加工环节的监控。环保部门要做好生猪屠宰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坚决查处哄抬肉品价格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经销病害肉品的活动,坚决打击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综合监管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绳之于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出重点,坚决打击各种不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确保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上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病死畜禽非法“收、宰、运、销”行为。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措施,摸清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和交易规律,严查和认真处理收购、屠宰、加工、运输、贮藏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铲除分散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黑窝点”。

(四)坚决查处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农业部门要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严禁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违规使用假劣兽药,促进养殖户规范用药和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对生猪重点产区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对重点时节的外销生猪生产情况进行排查和跟踪调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查频率,坚决遏制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品的势头。

(五)坚决查处购进和使用不合格肉制品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监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进货渠道,坚决查处使用不合格肉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严禁上述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违者从严处罚。

三、强化措施,逐步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抓好源头监控

1、加强生猪养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搞好生猪养殖基地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对形成规模的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村,要积极引导和扶持,提高其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对分散的养殖户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养殖基地的合作,实行“基地(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由基地统一管理、统一收购,保证生猪品质。商品流通和畜牧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对养殖基地的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好源头监控。

2、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改造建设,完善屠宰设施。尚未完成屠宰厂新(改)建任务的南康、安远、赣县、崇义等县(市)要抓紧建设。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的要求,一个县(市)城区原则上只建一个屠宰厂。屠宰厂的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建设,从严检查验收。已完成屠宰厂新(改)建任务的县(市),要加大设施设备的投入,配备最基本的常规检测设备。要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积极开展星级达标活动。

3、强化屠宰检疫、规范检疫行为。(1)建立入场检查检疫登记制度。动物检疫员在生猪入场前要严格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和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证明,对省境内的生猪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无相关证明和证明不齐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证明齐全的要进行登记备查,建立动物产品可溯源机制。(2)建立临床检查检测制度。对宰前生猪要进行临床检查和“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检测。检查检测合格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备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货主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3)建立肉品安全检查制度。动物检疫员对宰后分割的胴体、肉、内脏、头、蹄应统一识别编号,通过直接观察肉尸、内脏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辅以实验室检查进行确诊。对检疫合格的胴体、肉、内脏等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在进入市场前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的区域内实行集中检疫,不得在市场进行补检;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

1、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所有经营猪肉的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和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屠商),都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猪肉经营活动。2、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即市场或商场与屠宰厂挂钩销售。各市场和商场要签订责任书,确保猪肉来源安全,“场厂挂钩”及责任书情况要及时公示,方便广大群众选购和监督。3、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即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从定点屠宰场进货,严防非定点屠宰场猪肉进入市场。4、实行“市场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非定点屠宰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应立即强制退出市场,并做无害化处理。5、实行“购销台账制度”,猪肉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载猪肉进货渠道质量等级等产品信息,从事批发业务的,要记录主要销售对象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有关证明的检查和管理,保证肉品来源和流向可追溯。6、实行“市场巡查制度”,工商人员每天要对猪肉市场进行现场巡查,引导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上市猪肉质量。7、实行“挂牌经营制度”。猪肉经营者实行挂牌公示经营,公示牌要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要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

(三)规范生产加工企业、集体用肉单位的肉制品监管。

所有肉制品加工企业的原料畜禽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经动物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的产品,严禁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企业应建立采购明细和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同时,要加强对集体用肉单位的监管,规范餐饮、集体食堂肉制品采购、使用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及冷库等集体用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肉品,同时建立和完善肉品采购、贮藏登记管理制度。对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肉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宣传教育等手段,强化对集体用肉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放心肉”在餐饮消费环节的使用率,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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