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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政办(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7

施行日期:2008-01-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零售药店不断增加,全市现有零售药店453家,已确认的医保定点药店137家,占零售药店总数的30%,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需要。随着医保定点药店增加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负荷加大。为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确保全市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医保定点药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定点资格期限制度,进行总量控制和滚动管理,既发挥定点药店平抑市场药价的作用,又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要。现就我市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定点药店准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三个月以上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遵守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4、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和1名具有西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在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和1名西药师在岗。

5、同意履行定点药店服务协议,能将药品与保健品、其他用品分开销售、结算的。

6、员工必须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已通过GSP认证或被省药监部门评为“药品质量诚信店”的药店可以优先列入定点。

二、定点药店申报材料

1、药店书面申请函,并填写申请表。

2、药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店职工花名册以及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和药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三、定点药店审批程序

1、送审要求。药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开业满一年可向当地医改办申报;100-500平方米的,开业满半年可向当地医改办申报;5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三个月后即可向当地医改办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2、审核办法。各县(市)医改办要对药店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会同药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对药店进行实地复核。县(市)医改办审核后报送市医改办审批。

3、资格认定。通过审核的药店在市医改办成员单位会签同意,并向社会公示7天没有疑异后,由市医改办行文确定其定点资格。对定点资格认定有疑异的,应提交市政府医改(保)专题会议研究。

4、签订协议。由医保中心与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四、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1、定点药店实行定点资格期限制度。现已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在签订并履行协议5年(按周年计算)后应重新申报,否则被视为自行退出。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定点资格已满5年(2002年以前获得审批)的,应重新申报确认。今后新认定(包括重新确认)的药店定点资格期限定为3年(按周年计算)。

2、定点药店实行滚动管理和淘汰制。各级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定点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或年度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可停止相关服务协议。对年终考评(含日常检查)不达标(即按定点药店服务协议考评低于70分)的,经市医改办确认,从次年起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必须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3、定点药店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城区医保定点药店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总量内。乡(镇)医保定点药店的数量原则上每个乡(镇)只定1家,每年各县(市、区)的乡(镇)定点药店确认不超过2家。

4、合理布局医保定点药店。为了避免定点药店过于稠密,增加医保信息系统负担,城区定点药店间距原则上在300?500米左右,即在商贸中心等闹市区的,间距可在300米左右;在非闹市区的,间距应在500米以上。因定点资格期限界满而重新确认的定点药店,其间距可适当放宽在200米左右。

五、对违规定点药店的处理办法

对违规定点药店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情节较轻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告诫、扣分;情节较重的,由县(市)医改办按协议规定暂停其医保定点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医改办按协议规定暂停其医保定点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南平市医改办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违规受处理的药店整改期满后,应写出整改报告报县(市)医改办。县(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复核,报南平市医改办审核决定是否恢复其定点服务协议。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药店定点准入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03)217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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