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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3

施行日期:2008-0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加快我市现代牧业经济发展,确保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各级政府与业务部门之间要实行“双向双轨”动物防疫工作层级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继续实行动物防疫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防疫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一票否决制,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对因重视不够、资金不落实、免疫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等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认真抓好动物强制免疫。各县(市)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保密度,牧业部门保质量”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率达到100%.口蹄疫、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全面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各县(市)区要把动物疫病监测作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建设,确保能够独立开展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和免疫效果监测。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保证功能齐全,监测数据科学可靠,及时准确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状况和流行趋势,为有效实施疫病控制和消灭计划,彻底消除疫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人畜共患病控制和净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布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检疫、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流行情况;科学制定人畜共患病的免疫程序,保证健康畜强制免疫率达到100%,犬只狂犬病免疫率达到100%;对检出的结核病、布病、狂犬病、炭疽和猪链球菌病等阳性畜一律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传染源,逐步实现人畜共患病的净化。

(四)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级牧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产地检疫要到户、到场,屠宰检疫要坚持全流程同步检疫,严把运输检疫出证关,确保检疫出证、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内外调运的监管,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严厉打击逃避免疫、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要求实施免疫、检疫的业主,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上市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五)依法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比以往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强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和牧业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特别要确保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自觉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依法实施动物防疫。

三、努力提高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防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指挥机制。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必须保质保量储备到位;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要加强应急预备队的建设,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并注重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提高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达到“早、快、严、小”的处置要求。

四、切实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及牧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监督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起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聘用、队伍管理、业务培训和报酬保障等有效机制,切实解决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差、报酬待遇低等问题,确保基层防疫队伍稳定,保证一线动物防疫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五、加大对动物防疫的公共财政支撑力度

各县(市)区要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资金保障措施,要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各项所需经费纳入到当地财政预算中,并依据畜牧兽医部门的申请,使各项经费做到单独立项、单独拨付。对因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所需扑杀的畜禽,要落实财政补贴政策,确保扑杀、净化工作顺利完成。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疫情的能力。各级财政动物防疫经费的落实,要列入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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