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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30

施行日期:2008-0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村工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动物疫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组织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制订了我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现将《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处理程序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动物疫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一、动物疫情报告

(一)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

3、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4、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5、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

6、从事动物屠宰的单位和个人;

7、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8、从事动物隔离的单位和个人;

9、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物疫情非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动物疫情报告时机

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急或者连续发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或者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四)动物疫情报告对象

报告主体应当立即报乡镇、街道兽医站,或者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逐级上报。

(五)动物疫情报告方式

1、电话报告。

2、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街道兽医站报告。

3、找有关人员报告。

4、传真报告。

5、书面报告。

二、动物疫情调查、认定、处理

(一)责任报告人在报告动物疫病的同时,应当采取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有关场所和用具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动物,不得抛弃死亡动物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应保存好新近死亡的动物,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诊断。

(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任何单位,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各方互相通报,然后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相互配合,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根据《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的规定进入相应诊断程序,并对养殖场(小区)户执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控制处理措施。同时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互相通报,由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动物疫病控制机构技术人员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帮助区(县)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病理剖检、临床诊断,疫情认定等,必要时采样送省疫控中心检测,并附疑似疫情报告单。

(四)在动物疫情依照相关程序确诊和认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三、上报与补助

(一)疫情处理结束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专题上报本级政府和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抄送上级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依照《陕西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细则》(陕财办农(2004)90号)和《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确定的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补贴,对拒不执行强制免疫而发生疫情的,被扑杀的畜禽不予补助。

(三)按照《14种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封锁,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附件1:动物疫情报告程序(http://nxtcbf.xaagri.gov.cn/upload/1.xls)

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程序(http://nxtcbf.xaagri.gov.cn/upload/2.doc)

陕西省西安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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