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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3

施行日期:2008-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地病办关于创建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有关精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可持续的防治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有效地防治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病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的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所有病区县全部开展创建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工作。地方病防治示范县是全省探索和尝试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及模式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地方病防治思路的调整和突破。希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申报,按照“忻州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创建示范县工作。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忻州市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的意义

通过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建设,创建最佳地方病防治和管理模式,建立稳定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使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持续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措施

地方病防治工作和地方病防治示范县的建设涉及诸多部门,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财政部门要保证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和项目县建设的资金所需;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本底资料的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病情监测、现症患者治疗、防病网络建设等;水利部门负责病区防氟改水;盐业部门负责碘盐的供应和盐业市场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掌握家畜布病疫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家畜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病畜处理等工作;广播电视、教育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地方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市、县、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示范县条件

㈠地方病防治组织机构健全,有政府领导下的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疾控中心设有地病科,并有专业人员从事地方病防治管理工作。示范县乡镇卫生院设有防保专业人员,所辖村有卫生所(室),并承担地方病防治工作。

㈡在碘缺乏病、饮水型氟中毒病、布病、鼠疫四种地方病中,当前正在实施碘盐及病情监测、降氟改水、疫情监测、疫区处理、现患治疗等综合防治措施。

㈢示范县建设所需工作经费除省补经费外,每年不得低于十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

㈣近年地方病防治工作有一定基础,地方病底数清楚,历年来监测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防治措施落实较好,工作成绩显著。

四、示范县的确定

各县依据自身条件,由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地病办申报,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地病办推荐,省地病办按照条件确定。

五、具体工作内容

㈠健全和完善示范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㈡建立示范县地方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

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病情本底,现症病人登记建册,并将病情及其动态变化、防治资料制作成图表上墙。

㈣落实防氟改水、碘盐供应、病情及碘盐监测、疫情监测、疫区处理、现症患者治疗等综合防治措施。

㈤开展地方病健康教育

⒈教育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材料、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不同目标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

⒉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通过健康教育,使群众知道环境缺碘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及食用碘盐的好处;知道饮水型氟中毒的预防主要依靠改水,便可达到预防和控制发病的目的;了解布病、鼠疫的传播途径和防治措施。通过健康教育活动,使群众(以家庭主妇为主)的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⒊中小学生地方病健康教育开课率:县城达到100%,农村达到80%以上。

⒋家庭主妇行为形成率:县城达到80%,农村达到70%以上。

㈥创造工作条件:示范县要有供防治人员活动的办公室,乡镇卫生院要有存放地方病防治资料的专用柜,村卫生室要建立地方病病情资料登记册。

六、检查验收标准

㈠县、乡领导是否重视示范县建设,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是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机构是否健全,经费是否落实。

㈡是否做到病情本底清楚、资料规范完整,并能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化管理,病情变化、防治资料是否制成图表上墙。

㈢防治和管理人员是否责任到位,能否胜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

㈣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是否有计划、有安排、有小结、有总结,防治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地方病防治任务能否按期完成。

㈤是否落实了有供防治人员活动的办公室,每个乡镇是否有存放地方病防治资料的专用柜,每个村是否建立了地方病病情资料登记册。

㈥健康教育项目是否落实,中小学学生地方病健康教育开课率(含课程入课表和教案、学生成绩)、群众防病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七、组织领导和实施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县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示范县建设技术指导督导小组负责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各县(市、区)条件成熟即可逐级申报验收,由省地病办验收发证。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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