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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医患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巫山府办发〔2008〕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5

施行日期:2008-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医患纠纷处置办法》已经2008年3月3日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巫山县医患纠纷处置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依法合理、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促进医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与患者之间在医疗服务的成因、过程、结果等环节所产生的各种意见分歧或争议。医患纠纷分为一般医患纠纷和重大医患纠纷两类。

(一)一般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过程结果及成因发生意见分歧,尚未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侵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纠纷。

(二)重大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过程结果及成因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侵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纠纷。

第四条 医患纠纷处置原则

(一)教育疏导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先,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升级。

(二)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医患纠纷,做到公平、公正。对借机寻衅滋事、敲诈钱财、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属地管理原则。医患纠纷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联络、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医患纠纷,确保辖区平安、和谐、稳定。

(四)协调配合原则。发生医患纠纷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县级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共同处理医患纠纷。

(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六)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医患纠纷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并配备专(兼)职监控人员,具体负责监控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问题,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过程、结果有疑问时,应有理、有节按相关规定依法主张权益。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县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信访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人寿保险公司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医患纠纷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五组”,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患纠纷的受理和日常具体事务,并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

(二)接待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信访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卫生局负责医患纠纷的现场接待;县信访办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医患纠纷现场人员的政策宣讲、教育疏导、劝解、引导患方按合法程序解决,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协商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司法局负责人、当事医疗机构人员及其代理律师、保险公司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向患方通报医疗事件有关情况,阐明医疗机构方意见,向患方说明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解决途径及程序,力争患方理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调解组:由县司法局牵头,县卫生局、县信访办、县民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核查医患纠纷相关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双方责任划分建议,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负责宣传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劝解、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五)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信访办、县民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医患纠纷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保护医患双方人员人身安全、医疗设施设备及财产安全,制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辖原则会同县公安局、县信访办维护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县民政局负责死亡患者遗体等善后的处理工作。

(六)外宣联络组: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口径的把握和具体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弄清争议原因,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弄清基本情况。

(三)实事求是地向患方通报调查的情况,阐明院方意见,力争与患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患方说明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法规、途径及程序。

(四)如遇紧急情况,可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医患双方人员人身安全及医院财产安全,及时向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五)协助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六)做好医患纠纷处置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七)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做好涉及医患纠纷的其他工作。

四、医患纠纷的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医患纠纷处置程序

(一)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定程序。

(二)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保管。

(三)医患双方应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发生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以明确死因,分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家属或者近亲属同意签字,其家属或者近亲属不愿作尸检的要在尸检申请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后果。

(四)发生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事项及理由等。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程序。

(五)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医患纠纷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出警,对肇事者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

第十四条 重大医患纠纷处置程序

(一)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由医疗机构分别向县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必要时,由县政府值班室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12小时内进行报告;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县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如果事态升级可能产生严重危及医患双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后果的,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时,立即向县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报告。

(三)对重大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书面报告。若遇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解决赔偿问题。

第十六条 重大医患纠纷始发阶段应以医疗机构自行与患方沟通调解为主。重大医患纠纷发生后,预测仅靠医疗机构内部难以妥善处置时,县卫生局速派有关人员参与了解情况,协助医疗机构解决。

第十七条 在必要情况下,有关部门参与协调处置。当医疗机构和县卫生局通过努力做工作,医患双方达不成共识,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患方聚众闹事,事态升级,严重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和侵害医务人员或患方人员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局面难以控制时,由县卫生局立即向县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重大医患纠纷处置程序,各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即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控制现场局势。公安部门到现场后,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员人身安全。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调查取证,控制嫌疑人,依法处置。

(二)积极劝告疏导。接待组、协商组、调解组及时召开联席会,宣传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劝解、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尽力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三)患方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1.辱骂、欧打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干扰正常工作、生活;

3.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公私财物,抢夺病历资料及公私财务;

4.不将死者尸体移到规定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停尸寻衅滋事,阻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

5.其它违法行为。

(四)医方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1.辱骂、欧打患者及其家属或近亲属。

2.不按医疗规程对患方造成的责任性人身损害。

3.其它违法行为。

(五)做好宣传解释。外宣联络组要实事求是向社会媒体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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