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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救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

发布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4

施行日期:2008-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组(扩大)会议的安排部署,2008年我市14个县(市、区)全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了让每位农民都能参合,使每位农民都能得到新农合制度带来的实惠,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覆盖,市政府决定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现阶段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救助对象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办法

资助五保户、特困(低保)户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费用,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组织实施

救助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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