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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人均定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8〕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9

施行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院、参保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决定对我市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将PCI(PTCA)术后6个月的抗凝治疗,调整为术后12个月(仅限术后12个月的)。

二、统筹基金人均定额

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月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标准如下:

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PCI(PTCA)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为360元。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元,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元。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见附件)。

三、对经认定同时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PCI(PTCA)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两种特病及以上的,在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四、实行月定额结算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门诊特病患者当月未发生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支付的,不得给予定额结算。

六、承担抗排斥门诊治疗的特病定点医院,当年因抗排斥治疗超定额部分,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属合理的超支部分,可以给予二次结算。具体结算比例另行制定。其他门诊特病统筹基金超支不补。

七、将丝裂霉素列入膀胱灌注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西罗莫司(雷帕鸣)口服常释剂列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

八、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沈劳社发[2007]27号)规定的人员,其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44号)和《关于沈劳社发(2006)44号文件执行时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函(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

术后时段  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元/月)   第1个月   7560   第2-3个月   6180   第4-6个月   5310   第7-12个月   4380   第13-24个月   3894   第25个月以后   3708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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