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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8)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1

施行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实施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和县(区)设立献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订计划、宣传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和实施免费用血等日常工作。

市和各县(区)献血办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要配套落实,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并落实专人负责献血工作。

现役军人献血按四总部下发的《军队献血管理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舟部队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第八条 公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到血站或者其设置的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参加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

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不少于半年。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和家庭成员、亲友互助,单位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凡在本市无偿献血者本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包括成分用血),献血量在一千毫升以下的,五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后免费等量用血。献血量累计在一千毫升以上的(包括一千毫升),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可免费享受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提倡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

第十条 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需要用血,根据用血量先交纳用血费用两倍的用血互助金,但一次住院期间最高不超过一千毫升用血费用的两倍,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年)履行献血义务或互助献血的,退还用血互助金;公民因健康状况和年龄不符合献血标准的(由献血办出具证明)及在外地献血的,不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十一条 患者临床急救需要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所需血液。用血后,患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者补办用血手续。

医疗机构不得以未办理用血手续或者未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为由,拒绝提供急救所需血液。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献血工作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献血法》第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采集、供应本市临床用血工作,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无偿献血的血液只能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不得将

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血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献血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血站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血费用标准,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第十条规定,主动和献血办衔接,同时要加强临床用血的管理,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有计划地开展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逐步采用和推广临床用血的新技术,开源节流,提高血液的综合利用率,并制定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为保证应急用血,本市部分岛屿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具体细则由市卫生局制定,但应当按照《献血法》和本意见的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如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按《献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献血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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