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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8)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24

施行日期:2008-09-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筹资水平、受益水平、群众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为保障我市渔农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7年12月底,已累计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0184万元,累计补偿支出9077.57万元,受益115万人次。目前全市参合渔农民达52.76万人,占应参合渔农业人口的94.2%。但因地处海岛和以县(区)为统筹单位的局限,我市新农合工作水平和保障能力难以进一步提升。各县(区)参合人数少,基金各自管理,补偿水平低,不能满足渔农民群众的需求;市内各县(区)新农合推进速度不齐,政策方案不一,管理办法不同,信息互不联通,造成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低、结报不便;市内流动人口不能异地参合,群众实际受益率偏低,影响了群众参合积极性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新农合工作,提高合作医疗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全省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新农合统筹工作。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两创一促”和全面改善民生总要求,从我市海岛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促进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做好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提高渔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总体目标

实施市级统筹,统一各县(区)政策方案,加快整体推进速度,提高群众参合积极性;实施基金统筹,加强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扩大新农合覆盖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异地参合、异地结报工作,方便市内跨县(区)流动人口就近就医;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就医管理。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自愿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支持,渔农民自愿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所有渔农业人口,以整户形式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渔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2.多方筹资,专户管理。统一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出资的形式筹集基金。渔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资金;各级政府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村集体经济可以给予适度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制度。基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政府引导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一般保持在渔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随着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渔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4.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实施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方案和管理。市和县(区)政府,普陀山管委会、市新城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

二、主要内容

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为“方案统一、基金统筹、分级管理、风险共担”,其主要内容是:

(一)统一政策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农合制度。实施全市统筹,市、县(区)分级管理。县(区)主要负责实施,原则上不制定新政策。工作性文件出台前须经市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各县(区)筹资额度、筹资方式、个人(含集体)及政府出资比例等标准要求。2009年人均筹资总额172元,其中个人(含村集体扶持)50元。

(三)统一补偿政策。统一“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兼顾普通门诊和门诊指定项目补助”的补偿模式。统一包括起报线、封顶线、分段及补偿比例、门诊指定项目、普通门诊补偿比例等补偿政策。进一步统一医疗救助办法,具体救助范围、标准和办法由民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统一基金管理。实施全市基金统筹,统一包括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县(区)间协调和结算机制、市内跨县(区)代办机制等基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明确市与县(区)在基金筹措、使用、管理上的职责。加强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建立风险备用金制度,按基金总额的3%安排。2009年市财政按参合渔农民每人2元的标准安排风险备用金,各县(区)按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风险备用金。

(五)统一服务监管。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实施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查,努力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升趋势。统一县(区)经办机构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

(六)统一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县(区)经办机构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异地参合缴费、网上实时结报、网上审核监管和网上信息数据传输等管理。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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