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0-09-29
施行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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