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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山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9-19

施行日期:1987-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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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山峰管理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山峰管理工作的请示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七九年以来,我国陆续对外开放了部分山峰,已接待来华进行登山、旅游活动的外国团队近四百起。部分山峰的对外开放,结束了我国登山运动的闭塞状态,加强了我国登山界与国际登山界的联系和登山技术交流,促进了我国登山运动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接待来华登山团队的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开放山峰的管理工作纳入纯商业性经营的倾向,以致在管理体制、对外联络、新山开放、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某些混乱现象,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山峰特别是边疆地区高大山峰的开放及管理,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需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为此,各地除继续执行国务院批准的(79)体军字108号文国家体委、旅游总局《关于开放山区、开展国际登山活动的请示》(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开放新的山峰,须结合考虑山峰所在市、县的开放,经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同意并上报国家体委,由国家体委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审定后,对外宣布。未经上述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宣布对外开放新的山峰。

二、今后来华的外国团队,凡属进行登山探险、攀岩等体育运动范围内活动的,其申请的受理、计划的安排、协议的签订、邀请函电或签证函电的签发,皆由国家体委(对外用中国登山协会名义)归口,统一办理。属于开展山间旅游活动的,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安排。

三、对外开放山峰的城市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体委根据国家政策商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统一执行。未经许可,各地不得自行定价调价。开放山峰的收入,主要应用于发展我国的登山运动事业,并从管理体制上给予保证,以避免把开放山峰搞成纯商业性经营。

四、外国来华进行登山探险、攀岩活动和参加竞赛的团队(包括来华进行山间旅游的团队),如附有科学考察任务,接待单位对其考察科目和地区范围须在申请登山许可的同时,报国家体委商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审批。中国科学院视情况可直接派人或委托相应部门派人前往山区,对外国团队实行监督,要严格执行(79)体军字108号文件及有关附件的各项规定。(注:(79)体军字108号文件的有关附件,即《外国登山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试行)》和《对外国登山团体来华登山收取费用的办法(试行)已经失效,现在执行的是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体委发布的《外国登山或登山旅游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国登山协会发布的《外国登山或登山旅游团体来华收费的办法》。)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体委将同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对已开放山峰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批准而对外开放的山峰,将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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