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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0]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4

施行日期:2000-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体委 省教委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施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推进“体教结合”,办好各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加强我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办好体校。

二、成立体校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是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校,又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文化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根据不同的办学形式,由学校或体委有所侧重地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体校招生列入普通中、小学招生范围,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并组织。采取由学校推荐、教练选拔集训的办法,经过严格的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身体形态、机能、专项素质)和文化考核,实行综合评定提前择优录取。体校招生原则上按学年度进行,对特殊人才经审批可随时招收或转学。对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应调整回原输送学校。

四、教育行政部门是体校学生学籍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体校学生学籍的有关手续。

体校学生实行双重学籍。录取地(市)体校的学生将学籍转入体校,录取县(市、区)体校的学生将学籍转入挂靠依附的学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因运动成绩调整回原校的学生,体校要出具学生在校训练、学习的成绩证明,按学年度调整,原输送学校不得拒收。

五、体校学生小学升初中可优先升入当地与之衔接的网点学校。对体校学生应免收借读费、转学费。对取得体育比赛优异成绩的体校学生,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实行优惠政策或破格录取。

六、体校学生可代表体校、所依附就读的学校或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实行协议计分。对输送到上一级体育或教育部门的学生,原输送学校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七、体校教练员实行聘任上岗制。体育教师、体委教练员均可应聘,经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研究、审批决定。应聘教练员由体校和所在学校共同管理,享受教师或教练的有关待遇。

八、国家办的体校,文化教学经费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体育训练经费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投资经费由主管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各地应在教育附加费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校体育和少儿业余训练,同时应在体委事业费和学校体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补充训练经费。

九、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根据批准的办校规模,执行省体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通知》中四类灶标准。

十、体校应逐步实行有偿训练。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十一、地(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江西省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检查验收办法和细则》,定期对体校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根据办学效益对体校实行奖优罚劣。

十二、《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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