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实现学校体育设施资源社会共享,进一步开发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利用率,根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各类学校依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规定配建的体育场地和固定设置的体育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按照《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到所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注册登记证书。
第六条 领取体育设施注册登记证书的学校,其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所收费用可参照社会公共体育场所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只能用于体育设施的保养、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必要支出,以保障体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学校体育设施在保障教学的前提下,利用假期、公休日向学生开放,其使用的器材、器具一律自备。应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其开放工作要坚持面向社区,服务社会的原则,为周边社区居民健身锻炼提供便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破坏学校体育设施。
第九条 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爱护体育设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