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6]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7

施行日期:2006-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审查的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及时提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机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机构召开听证会;或者会同起草机构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制定程序符合规定,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机构: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事项的;

(五)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六)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对文件进行较大修改的。

起草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但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由起草机构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做出具体修改。

第十三条 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不成熟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四条 起草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汇总双方意见后提交本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法制工作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并及时告知起草机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提交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起草机构应将规范性文件报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组织起草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由原起草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