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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政(2006)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0

施行日期:200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3号国务院令,向全国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推动普查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农业普查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条例》,积极宣讲《条例》,贯彻落实《条例》,模范执行《条例》。

农业普查是国务院向各级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认真组织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普查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深入开展宣传《条例》活动

各级政府、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新闻单位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重点,积极组织、认真开展宣传《条例》活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条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重点宣讲普查数据保密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如实申报义务,使全社会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为农业普查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事关农业普查数据质量,事关农业普查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开展普查,坚决抵制和排除对普查数据的干扰;普查对象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配合普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要切实加强农业普查执法工作,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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