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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0]新出计字第14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0-31

施行日期:1990-10-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解决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经营图书销售业务的实际困难,最近,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0〕157号),现转发给你们。

此次减征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的图书销售营业税,体现了国家对基层图书发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广大基层书店销售图书的积极性,对解决基层书店流动资金不足和搞好售书网点维护、建设也将发挥促进作用。我们意见,此次减征营业税增加的企业税后留利,原则上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售书网点的维护、建设。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这一政策优惠发挥预期的作用。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近据各地反映,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量小,费用大,盈利低,纳税有困难,要求在营业税方面给予照顾。考虑到上述单位销售图书业务确实存在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即县和县以下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从1990年9月1日起至1991年底,减半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如减半征税后仍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中所说有县包括市辖县和县级市。

请依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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