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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1]新出期字第25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26

施行日期:1991-03-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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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期刊重新登记以来,期刊的出版和管理等方面发生了不少变化,现有的“报刊登记证”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正式期刊的统一换发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发《期刊登记证》(含填写《期刊登记表》)的时间为1991年5月至6月。换证期间(含准备时间),一般不办理新刊的审批与涉及刊号变动的更名、改变期刊登记地事宜。

二、统一换发的《期刊登记证》按照已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刊号》进行编号。即:目前期刊已有的地区代码与流水号不变,增加学科分类代码。获“CN”号并获“ISSN”号的期刊,期刊号组成“中国标准刊号”。今后期刊获“ISSN”号后,持“ISSN证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补签“ISSN”号手续。

为使学科分类基本统一,由我署确定各刊所属类别,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换证。今后期刊的创办、更名与变更登记地,“国内统一刊号”由我署统一编发。

三、统一换发的《期刊登记证》,增加了年度核验项与变更记录项(不含刊名)。

1、核验于换发新证或首次登记的次年开始进行,以后每年核验一次,核验时间为每年12月,经核验有效期为一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核验,即视作自动停刊,可注销登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2、核验工作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每年核验后,于三月底前向我署报送未办理核验的期刊名单。

3、期刊的变动按照《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变动审批权限进行,在《期刊登记证》所变动的项目和变动记录的“签章”处加盖“期刊变更”章。变动情况于每年一月底前列表(附表样)报我署。

四、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办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换证,由中央各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名称、办刊单位及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由各地登记机关归入(含复印归入)其《期刊登记表》内,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五、统一换发的《期刊登记证》(含填写的《期刊登记表》),由我署统一式样印制。《期刊登记证》是否加封套及封套的制作,由各地决定。

六、重新填写的《期刊登记表》备案副本与分类情况(见附表),各地应于1991年7月30日前报我署。

附件一:期刊变动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二:期刊换证登记分类情况汇总表(略)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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