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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今后出版、印制日历、挂历等应标明各周休息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4]新出联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07

施行日期:2004-06-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自1994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今年3月份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以后依此循环。

为执行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请各出版社和印制单位在出版、印制1995年及以后年份的日历(包括年历、挂历、)时,应按上述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用红色字体标明各周休息日。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安排,妥善做好这项工作。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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