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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1-04

施行日期:2004-06-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报社:

为规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行为,保证报纸出版和广告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现对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广告专版系“报纸登记证”登记版数以外临时增出的区域发行的广告专版;

二、该专版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发行,不得扩大或缩小发行范围;

三、报社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在出版前一月内由报社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批准并在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出版发行;报社一次最多只能申请增出三个月的地方广告专版;增版印数不足一万者不得出此类广告专版。

四、该专版印数须与报纸当地发行量一致,并随当日报纸附送;

五、增版序号须在原报版序后顺序标明,并在报头下方显著位置标明“今日×开×版”字样;在增版版头显著位置注明“本版只限××地区发行,印数××万份”字样;

六、本规定限在发行数为100万以上的中央报纸试行。

七、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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