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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6〕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2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日

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规章评估工作,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一年后,有关机关对规章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适应性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应当确定1至2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评估。

第四条 政府规章评估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规章实施机关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评估中的有关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政府规章评估内容包括:

(一)政府规章的预期目的是否实现;

(二)政府规章的实施成本与实际收益是否成比例;

(三)社会公众对政府规章的了解和认知情况;

(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政府规章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五)政府规章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充分;

(六)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

(七)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八)责任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

(九)责任部门对政府规章的建议与意见。

第六条 政府规章评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走访有关执法单位和人员;

(二)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三)对公众发放问卷调查;

(四)利用网络平台等收集公众意见;

(五)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等分析方法作定性、定量分析。

第七条 规章实施机关应当按期完成政府规章评估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实施机关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政府规章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据此采取有关行政管理措施或对规章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九条 对在政府规章评估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拒绝、迟延报送有关资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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