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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部主管科技期刊申报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教技司(2005)14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8

施行日期:200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部直属高校,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现将我部主管的科技期刊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申请创办科技期刊。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填写《期刊创办申请表》,并附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京外直属高校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2.申请变更刊名、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变更办刊宗旨、变更语种、变更发行范围或变更登记地。申报材料与创办期刊的要求相同。其中申请变更主管为我部的,还须提交原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字材料;申请变更主办单位的,还须新主办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申请变更刊期或出版增刊。向我部报送期刊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刊期变更为周刊的,须依创办期刊程序申报。

二、申报要求

向我部报送的材料,须有主办单位(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正式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我部科技期刊业务电子信箱:kjqk@moe.edu.cn.

各主办单位(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应对本单位各类期刊进行综合管理,做好规划,每年分两次统一以主办单位名义向我部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1日至31日和7月1至31日。

三、报批程序

根据规定,对于创办新刊、变更刊名、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变更办刊宗旨、变更语种、变更发行范围或变更登记地,我部每年分两次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并根据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复转发各申请单位。

对于变更刊期或出版增刊,由我部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报,省级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刊期变更为周刊的,须依创办期刊程序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通知同时在网站www.dost.moe.edu.cn公布,《期刊创办申请表》可在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四、凡此前申报、尚未批准创刊的,须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教育部科技司  2005年6月28日

教育部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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