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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司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增发文物出境鉴定1994版火漆印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监行[1995]1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4-20

施行日期:1995-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日前,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增发文物出境鉴定1994年版火漆印的通知》〔1995〕文物文字第187号和《关于启用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公章和鉴定专用章的通知》〔1995〕文物文字第188号。现将上述两个文物转发你关,供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1:国家文物局关于增发文物出境鉴定1994年版火漆印的通知(〔1995〕文物文字第187号 国家文物局 1995年3月21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省(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一、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决定对下列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增发1994年版火漆印:

1.增发A字头印
    A40.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
    A4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2.增发B字头印
    B09.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
    B10.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
    B1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上海站
    B1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3.增发C字头印
    C0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
    C0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
    C0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上海站
    C0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C0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
    C0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C0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站
    C0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云南站
    二、C字头火漆印的用途目前限于根据我局的规定专用于办理暂时入境文物复
  出境手续。
    附件2:国家文物局关于启用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公章和鉴定专用章的通知
    (〔1995〕文物文字第188号 国家文物局 1995年3月22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辽宁、陕西、河南、湖
  北、山
  东、四川、安徽、山西、河北省(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根据〔1994〕文物文字第659号文我局统一制作了下列国家文物鉴定机
  构的公章和鉴定专用章,现准予启用:
    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
    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
    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上海站
    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
    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辽宁站
    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陕西站
    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
    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
    9.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湖北站
    10.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
    1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东站
    1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
    1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站
    1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安徽站
    1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云南站
    1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西站
    1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北站
    1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鉴定专用章
    19.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天津站鉴定专用章
    20.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上海站鉴定专用章
    2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鉴定专用章
    2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辽宁站鉴定专用章
    2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陕西站鉴定专用章
    2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鉴定专用章
    2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专用章
    26.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湖北站鉴定专用章
    27.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鉴定专用章
    2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东站鉴定专用章
    29.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专用章
    30.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福建站鉴定专用章
    3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安徽站鉴定专用章
    32.国家文物出境鉴定云南站鉴定专用章
    33.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山西站鉴定专用章
    34.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北站鉴定专用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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