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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2004)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5

施行日期:2004-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文广局、财政局制定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

一、前言

苏州市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 24 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先民的创造为苏州留下了数不清的历史遗存,更酿就了它独特而源远流长的风土人情。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不仅表现在名胜古迹等物化形态方面,还体现在门类齐全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人文形态方面,这充分展示了苏州文化创造力的活跃、文化心理的成熟。苏州的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它以其鲜明的特色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2004年4月8日,苏州市被文化部、财政部等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这标志着苏州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价值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认同,也为苏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带来了机遇。继承并弘扬民族民间文化,是为了建设当代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发挥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作用,加强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凸显苏州地域文化特色和文化个性,打响“文化苏州”品牌,加快苏州实现“两个率先”的步伐,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要以苏州市被列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为契机,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组织、推动和扶持下,深入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全面落实保护措施,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护路子,使苏州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辉煌。

二、实施“保护工程”的现实基础

(一)保护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苏州市人大、市政府正在组织起草制定《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昆曲遗产保护办法》、《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以形成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体系。继市委、市政府下发《苏州市2001-2010年文化强市建设规划纲要》之后,又转发了《“文化苏州”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抢救、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思路和步骤,经过数年努力,构筑具有影响力和产业实力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展示基地。

(二)通过全面普查,摸清了家底。到 2003 年为止,在对苏州民间文学、戏曲、音乐、舞蹈、工艺美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研究、整理的基础上,出版了《苏州戏曲志》、《苏州民间器乐集成》、《苏州民间舞蹈集成》、《苏州文化丛书》、《文化苏州》系列画册、《吴文化与现代化论坛》、《中国昆曲论坛》、《吴歌遗产集粹》等书籍,及《昆剧》、《手艺苏州》等音像作品。 2003 年底,完成了以工艺美术为主的民间艺术全面普查工作,确定了53个门类181个民间工艺代表人物。2004年,开始《苏州民间艺术大全》的编撰工作。在此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确定吴语、长篇叙事吴歌《五姑娘》、堂名音乐、道教音乐、古琴、山歌、桃花坞木版年画、苏州评弹、昆曲、苏剧、滑稽戏、昆曲木偶、以苏绣、缂丝等为代表的20种传统工艺与技艺、以寒山寺听钟声、虎丘庙会为代表的民俗、中国昆山博物馆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香山木匠等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一系列保护项目。

(三)保护工作初见成效。昆曲遗产被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之后,文化部正式确定苏州市为昆剧节的定点城市,在苏州建立了中国昆曲博物馆和苏州评弹博物馆。自2000年以来,苏州市已成功地举办了两届昆剧节、两届评弹节,继恢复苏州昆曲传习所、重修评弹光裕社之后,昆曲博物馆一期工程已竣工开馆,评弹博物馆将于2004年6月正式开馆。昆曲博物馆二期即将启动,展示古朴民俗风情并以戏曲文化为特色的旅游一条街已开始精心规划。建设了昆山周庄昆曲戏台、常熟白茆山歌馆等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设施。桃花坞木版年画社等民间工艺美术通过保护与开发,开始走出困境。

(四)培养了一批新的民族民间文化传人。青年昆曲、评弹演员多次赴港台地区和友好国家访问演出,受到了高度评价。 2004 年昆曲参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本举行的世界传统艺术节活动,扩大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在国际间的影响。苏州评弹学校、苏州艺术学校提高了教育层次,一批评弹、昆曲、民间舞蹈学生在各种重大文化展演活动中崭露头角,显示出艺术才华和发展前途。一批中青年民间工艺美术工作者在各类比赛、展示中屡获大奖,脱颖而出。

三、“保护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以下简称“保护工程”)的实施,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保护体系,借鉴已有的经验与外地的做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护工程”的实施步骤与保护措施

保护工程必须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保护中,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搞好工程建设。对于具体的实施办法,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按照“最有价值、最为濒危、最需要抢救”的原则申报确定苏州市与各县级市、区的保护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并申报省级、国家级保护项目,通过试点的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范围,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保护工程”是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建设工程,苏州市与各县级市、区的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工程”的顺利开展。苏州市与各县级市、区要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保护工程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二)“保护工程”总体目标

将“保护工程”建设与“七个一”工程结合,即发掘出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源,培养出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人才,创作出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精品,建设一批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组建一批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运作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企业,建立一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基地。到 2020 年,使苏州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基地化、网络化、法制化。

(三)“保护工程”方针与实施原则

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保护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

(四)基本保护方式

1.对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五)主要实施内容

1.在已初步完成的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工作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苏州市、县(区)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制作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文字、音像档案。

4.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5.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古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机制。

6.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事业的同时,培育机制,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7.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法,普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8.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机制。苏州市与各县级市的文化行政部门为民族民间文化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要明确各相关政府部门的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会,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与保护工作。

9.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者。

10.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建立研究所、学校、大师工作室,博物馆与工艺美术品市场等一系列保护场所与基地,在条件具备的区域建立综合保护基地。

(六)2004-2008 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调研工作,编撰完成《苏州民间艺术大全》,制作濒危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声像作品;

2.制定苏州市与各市、区保护规划或方案;

3.确定苏州市保护工程的试点地区与试点项目,先行试点,总结试点经验;

4.初步建立苏州市与各市、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传承人、传承单位名录;

5.初步建立政府、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个人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

6.在已有的7个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12 个省级“特色文化之乡”和一大批市级特色文化乡镇的基础上,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

7.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确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这一工作与苏州古城、古镇保护工程,太湖、古村落文化资源调研及保护工程相结合,建立科学系统的“活保护”机制;

8.推动立法工作,完成《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与《苏州市昆曲遗产保护办法》的制定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

9.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人;

10.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扩大苏州民族民间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

11.建立数据库,结合苏州图书馆“文化苏州”网站建设与“信息共享工程”建设,推动保护工作的信息化;

12.创设平台,推动保护工作的国内、国际研究交流工作;

13.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继续开展苏州评弹申遗工作,进一步开展桃花坞木版年画、宋锦、刺绣、缂丝、吴歌等项目的申遗工作。创造条件,完善或建设相关博物馆、艺术馆或研究机构。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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