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终止执行,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5-29
施行日期:200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终止执行,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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