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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4]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5

施行日期:2004-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社文委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精神,按照省领导关于“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列入文明城市和文化先进县的考核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市、县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及时总结反馈《办法》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和优化配置文化市场管理资源,切实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4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执法、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各市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组织大要案和跨县(市、区)案件查处;省承担对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组织重特大案件、文化部督办案件和跨市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以市、县(市、区)为对象,评估内容主要由市场秩序、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建设与保障四部分组成,采取百分制评估法。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与方法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细则》(附件一)执行。评估结果按实际分数,分别按市、县(市、区)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

第四条 评估操作办法实行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自评与上级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一)日常评估。

县(市、区)按照《评估细则》进行对照自评,按月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提高。市对各县(市、区)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按月或按季进行评估,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整改提高。省对各市、县(市、区)根据日常暗访检查情况和各市反馈情况,实行每周通报制,其中重大事件及时通报。

(二)年度评估。

评估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县(市、区)自评。于年后5日内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浙江省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计分表》(附件三)。经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或社文委印章后,一式三份连同各相关原始资料和报表送市文化局。

2、省、市评估。在1月10日前各市要完成对所属各县(市、区)的评估,并在各县(市、区)填报的一式三份《评估计分表》“市评分”栏目中给出各项分值。经局领导或社文委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市文化局或社文委印章后,连同各相关资料和报表按规定时间送省文化厅评估。

各市在对各县(市、区)评估的同时,要完成市本级的自评估。填写《浙江省各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计分表》(附件二)一式二份。经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或社文委印章后,连同各相关原始资料和报表,与所属各县的评估材料一起,按规定时间送省文化厅评估。

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评估在1月20日前完成。

各市的评估分由省确定。各县(市、区)的评估分由省、市联合确定,其中市的权重占70,省的权重占30。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估材料的市、县(市、区)评估分为零。

第五条 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一)评估结果的确定

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程序形成各市、县(市、区)的评估分值并排序后,在“浙江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在公示后的10日内进行查核并最终确定和公布评估结果。

(二)评估结果的使用。

1、报送省文明委。作为文明城市考核依据之一。

2、列入省文化先进县考评内容,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3、依据评估结果推荐和评选表彰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市、县(市、区)和先进集体。

4、分析总结全省文化市场管理经验和问题。推广先进市、县(市、区)的经验,督促落后市、县(市、区)整改提高。

5、为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起试行。

各市、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反馈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修改完善。

附件一、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细则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由市场秩序、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建设与保障和其它五部分组成。市场门类:演出、娱乐、网吧、音像、电影、文物等。

一、市场秩序(最高20分)

(1)评估内容和计分标准:

市场良好率乘以20。市场良好率计算公式:(省、市检查文化经营户总数减违法违规户数)除以省、市检查文化经营户总数乘以百分之百。

(2)评估方法

市由省检查评估。省根据对市辖各县(市、区)日常暗访或明查的结果评估计分。省对各县(市、区)的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15家。

县(市、区)分别由省、市根据日常暗访或明查的结果评估计分。市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检查一年不少于6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0家,其中检查农村乡镇的经营户不少于检查总数的30%。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违法经营户和游商纳入检查评估范围。

省、市每次检查后填写《日常检查登记表》(表式附后)。

二、行政管理(最高12分)

1、服务与引导(6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有鼓励连锁经营、规模经营、守法经营措施的得1分;

②文化经营单位连锁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得1.5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得1分,该项目不重复计分。连锁率比上年有增长的得0.5分。

市得所辖各县(市、区)的平均分,最高为2分。

连锁率的计算公式:连锁单位除以文化经营单位总数乘以百分之百。

③市每年2次以上组织进行法规宣传培训活动的,县(市、区)每年对全部经营户进行法规培训的得1.5分;

④制定并实施便民措施的得1.5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相关资料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相关资料和随机询问经营户后,分别评估计分。

连锁单位必须及时登录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否则不给该项分。

2、审批许可(4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审批符合法定职责,无越权审批、无审批不作为的得1分;

②审批程序规范,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办结的得2分;

③审批信息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栏目,并以此打印、发证的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档案资料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档案资料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分别评估计分。

3、政令畅通(2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令行禁止,认真贯彻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得2分。

(2)评估方法

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市由省,县(市、区)由省、市直接评估计分。

三、执法监督(最高28分)

1、日常检查(9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各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平均每天不少于1组(2人以上)人员在市场上连续检查的得3分;

②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全年检查文化经营单位总数不少于5000家次(每月不少于400家次)的;县(市、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每月检查文化经营单位总数不少于300家次,且每家经营单位全年检查不少于12次的得5分;

③每天检查情况填写《日常检查登记表》并及时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情况”栏目的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通过统计该市稽查机构每月反映在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查情况并抽查核实原始资料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分别由省、市通过统计县(市、区)稽查机构反映在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情况并抽查核实原始资料后分别评估计分。

2、举报受理(5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电话、互联网、书信等举报办法向社会公示并保持24小时不间断应答的得2分;

②举报受理及时并有查处结果的得1分;

③及时查处省、市交办的举报件,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的得1分;

④将日常举报受理及查处结果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举报管理”栏目的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根据暗访、查看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原始资料并随机询问举报人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根据暗访、查看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原始资料并随机询问举报人后,分别评估计分。

3、案件办理(6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市对省交办查处的案件和举报受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能及时立案查处,或及时交县(市、区)立案查处的;县(市、区)对省、市交办查处的案件和举报受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得2分;

②将查处案件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栏目的得1分;

③办案质量:行政执法主体、处罚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得2分。有一项错误的不得分,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被裁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的案件比例超出2%的不给该项分;

④执法文书规范,档案齐全得1分。

(2)评估办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检查案卷资料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检查案卷资料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评估计分。

4、协调配合(8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文化、公安、工商等执法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得3分;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得2分;

协调机制运行有效得3分。

(2)评估方法

市先由其社文委办公室评估计分,再由省通过检查有关制?度、重大行动和大要案查处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由其社文委办公室评估计分,再由省、市通过检查有关制度、重大行动和大要案查处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后分别评估计分。

四、建设与保障(最高40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1)党委、政府重视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5分)

①党委、政府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有部署、有举措得2.5分;

②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成效明显的得2.5分。

(2)长效监管机制建设(5分)

①日常监管机制健全有效得1分;

②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有效得1分;

③应急处置、大要案报告及查处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得1分;

④按要求实施网吧等技术监管措施得1分;

⑤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得1分。

(3)信息与统计(5分)

①市向省、县(市、区)向市按时报送定期信息的得1.5分;

②及时向省、市报送重要信息的得1.5分;

③按要求向省、市填报各种报表的得2分。

信息和统计报表不及时、不真实的不给该项分;未按要求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和统计报表的不给分。

(4)队伍建设(6分)

①能力建设。每年组织本级及下级管理、稽查人员业务培训的得1分;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并有1篇以上论文被省、市刊用的得1分;在编人员学历在大专以上,平均年龄在38岁以下的得1分;业务与技能现场抽查考试通过的得1分。

②作风建设。廉政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作严肃处理的得1分;文明执法,执法行为规范,无违规执法行为发生的得1分。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的不给分。

(5)机构编制(8分)

①在文化行政部门有内设或单设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市级不少于4名,县(市、区)级不少于3名的得3分;

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得3分;人员编制市级不少于15名,县(市、区)级不少于10名的得2分。

(6)经费保障(6分):

①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得2分;

②经常性经费有保障得2分;

③稽查专项业务经费有保障得1分;

④稽查设备专项经费有保障得1分。

(7)设施设备(5分)

①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稽查机构办公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同级机关人均面积得2分;非法物品专用仓库不少于30平方米得1分;

②在职人员配备电脑,稽查队暗访取证设备齐全,办公通讯设备齐全得1分;

③配有专用车辆,市2辆以上,县(市、区)1辆以上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和现场核实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和现场核实后分别评估计分。

五、其它(加扣分)

1、评估内容及加扣分标准

(1)获得市文化局、市社文委办公室表彰的县(市、区)加1分;获得市政府、市社文委表彰的县(市、区)加2分;获得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表彰的加2分;获得文化部、省政府、省社文委表彰的加5分。

(2)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扣10分;被文化部、省政府、省社文委通报批评的扣10分;被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市政府、市社文委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扣5分;被市文化局、市社文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扣3分;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扣5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扣3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扣10分。

2、评估方法

市、县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根据文件、证书、新闻媒体资料等分别评估计分。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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