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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3

施行日期:2004-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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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了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违广播电视推广使用普通话的重要任务和使命。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译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工作,牢记广播电视所承担的推广使用普通话的重要任务和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切实做好广播影视译制境外节目的播出工作。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正在播出的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立即停播,妥善处理。

三、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厅)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立即对所属播出机构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梳理,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严格管理,认真履行好广播电视推广使用普通话的重要任务和使命,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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