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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6)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3

施行日期:2006-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将举办首届“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开展好这一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发展史,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我市是河北省文物大市,也是文化遗产大市,有较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开展好“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我市文化遗产资源,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是提高人民群众对保护文化遗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挖掘我市历史文化底蕴,保护和利用好我市文化遗产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宣传日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公安等与文物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责任落实,精心组织谋划,确保活动效果。

三、广泛开展“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要以“爱我石家庄文化遗产、守我石家庄精神家园”为宣传活动的主题,在主要街区、广场、集市等场所,采取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大型展览、免费开放文博场馆以及召开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护措施,充分展示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资源。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正定的古建筑群、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赵县的赵州桥、石家庄丝弦、井陉拉花、藁城战鼓、辛集农民画、耿村民间故事等,唤起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进一步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把“文化遗产日”办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员日、学习日和行动日。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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