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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杭政函(2006)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7-11

施行日期:200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市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利用。

二、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创新工作机制。

1.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18号)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的精神,将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规划编制、体制改革、经费落实、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纳入各区、县(市)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造成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的,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2.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成立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文化遗产的评估、保护、维修、利用等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和技术指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公众和舆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公众参与度。采取有力措施,拓展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领域,完善参与制度,提升参与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强化文物使用单位的保护意识,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确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1.在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试点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努力使该《办法》提升为杭州市地方性法规。

2.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博物馆管理等规章制度。出台《杭州市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腾迁安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业制度和规范,使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3.理顺文物行政执法体制。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同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同时增挂文物监察大队牌子。积极探索城区文物执法体制改革思路。加大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管理依法、处置及时、保障到位”。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

1.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财政应建立专项文物保护经费,确定基数,每年将城市建设维护费征收额的3%提取作为专项文物保护经费;各城区财政应在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以社会资金建立杭州市文物保护基金,用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2.加强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与专业队伍建设。完善《杭州市基层文物保护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各区、县(市)文保机构,充实和加强专职文保人员力量。在所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建立专门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文保通讯员机制,不断发展壮大文保通讯员队伍。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文物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落实日常管理开支和奖励经费,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3.因地制宜引进管理、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等方面的业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优化人员结构。建立中高级人才量化指标,着力培养急需的中级业务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管理、经营和文物修复等方面的人才,力争在“十一五”期末使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数量达到文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人数的30%以上。

4.增加文物科技投入,加大文物科技保护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文物科技研究项目。参与国家文物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建立杭州文物数据库。与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合作,加强对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保护、馆藏文物修复、土遗址保护、文物建筑维修等重点课题的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碳酸钙石质文物保护课题研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结合文物保护网络建设,利用新闻媒体和社区宣传载体,积极宣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在每年的国家“文化遗产日”,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有关内容,开展全市性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文物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对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进行重点宣传,展示杭州的文化遗产家底和博物馆风采。组织发动新闻媒体围绕文化遗产价值及其保护和传承等问题进行探讨和报道,引导和培养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和热爱,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其转化为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行动。

3.科学制订计划,编辑出版各类宣传杭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文博类书籍和刊物,进一步扩大杭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和全省的影响力。

三、不断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制订保护规划。

1.推进各级文保单位和文保点申报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我市各级文保单位达到500处以上,文保点达到300处以上。

2.调整现有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完成新公布的各级文保单位和文保点的用地保护规划。加强文保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将所有保护范围和用地保护规划及“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3.加强对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工作。以一批重要的考古遗址为重点,设立专题项目,抽调力量开展发掘调查工作。

4.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坚持“先发掘,后建设”的原则,凡杭州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及占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前均须实施考古勘探发掘。

5.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启动保护展示工程,建设遗址公园和博物馆。注重提高考古遗址保护展示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国内外成功的展示手段,将保持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营造较强的观赏性、可看性有机结合。

6.根据世界遗产申报标准,加快西湖和良渚遗址申报世界遗产进程,争取早日申报成功。

(二)实施项目带动,开展文物维修。

1.建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跟踪监测制度,对文物建筑的保存和利用情况实行严密监控。

2.“十一五”期间,完成市区内全部濒危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利用,确保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险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保点基本无险情,并使文物的潜在效益较充分地发挥出来。

3.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以西湖综合保护工程和城市道路整治工程为载体,修缮景区文物古迹,改善环境,加强对城区历史文化遗迹密集区域的综合保护整治。

4.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多方面探索和尝试野外石刻造像保护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技术,力求使野外石质文物防风化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完善保护体系,改善街区环境。

1.贯彻“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方针,完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将各县(市)的历史建筑纳入杭州历史建筑保护体系。推进历史建筑的申报推荐工作,推荐申报一批古村落(古镇)成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并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

2.积极开拓思路,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特殊政策,妥善处理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的关系。以政府主导为主,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努力破解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中存在的政策难题(如拆迁难等问题),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整治、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3.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维修和利用工作。完成城区各历史地段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程,对各县(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修缮和环境整治,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四)整合馆藏资源,提高展示水平。

1.加快博物馆建设步伐。在“十一五”期间改造更新现有博物馆,建成开放一批新的特色专题博物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制定民办博物馆发展优惠政策,鼓励我市各乡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吸引国内其他地区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到我市兴办博物馆。

2.深入推进全市博物馆达标竞赛活动,扩大评选范围,利用竞争机制提高博物馆的整体水平。

3.建立健全博物馆管理制度。加快藏品登记、建档工作,近期全面完成全市馆藏三级文物以上珍贵文物的建档工作。改善馆藏文物保管条件,强化安全技术防范,按照国家有关风险等级要求改造和完善安全设施。“十一五”期间,完成市属各区、县(市)文物库房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加强馆藏文物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责任制。

4.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尤其加大对近现代和当代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及民俗文物的征集力度。

5.提高展览展示水平,引进、举办更多精品陈列展览。市属各博物馆(纪念馆)每年推出的临时展览总数要达到10个以上并逐年增加,展览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创造条件开展与国外博物馆的友好交流和展览活动。

6.加强讲解员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讲解员。制定短期和中远期培训计划,完善讲解员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7.整合博物馆资源,推动博物馆之间的联动,加强博物馆与社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博物馆在人员、信息、场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旅游服务功能,使其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指导与服务,鼓励支持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加强国有文博单位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合作与交流。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完善文物流通市场管理新办法。积极扶持样板市场,探索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在全市推行。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加大文物市场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倒卖出土文物的行为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3.探索建立民间文物中介服务机构。借助社会力量组建专门面向民间收藏的中介机构,为民间文物收藏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

4.积极鼓励引导杭州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和发展收藏协会和组织,加强民间文物收藏者的联系和协作。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完善并实施《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06-2010)》。到2010年,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宣传推广体系和产业运作体系。

加强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库工作。全面普查杭州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创建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网站。建立全市民间艺人、民间艺术社团(队)、民间艺术之乡(村)及民间艺术门类数据库。结合各社区(乡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逐步覆盖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数字网络。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章立制工作。建立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标准和制度;编制“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开展首批民族民间艺术之乡、民族民间艺术家评选活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做好杭剧、小热昏及古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打造工作,形成在国内独树一帜、具有杭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组织、整理工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及相关理论的认定、保存、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与交流工作。利用现有的历史博物馆、文化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科学的保护方式,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利用工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挖掘与利用。出版杭州市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丛书、系列光盘,开发生产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等,建立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基地,积极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振兴价值,培育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培植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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