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7)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03

施行日期:200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三日

南宁市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6)28号)精神,我市列为全国第二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城市之一。为了做好试点工作,规范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规范文化娱乐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使文化市场管理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共同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总体思路:坚持“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原则,大胆创新,稳步推进,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和正面引导、规范管理,扶持企业创立品牌、做强做大,既促进电子游戏、游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市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单位在总量、布局及管理上的进一步合理规范。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电子游戏、游艺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三)提高电子游戏、游艺机市场档次、品位和经济效益,促进电子游戏、游艺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戏、游艺机市场的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规范电子游戏、游艺机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人文化娱乐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做法

(一)实行电子游戏机与电子游艺机经营场所分类管理

根据电子游戏机的性能和特点,电子游戏机分为游戏机、游艺机两种类型。凡是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戏机;利用游戏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称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是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艺机;利用游艺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称为游艺娱乐场所。

将电子游戏机与电子游艺机经营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按各自不同的类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电子游戏机场所可兼营电子游艺机,但只能按电子游戏机场所的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电子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要求及条件

试点期间,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除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本级的城区设立经营单位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在县级以下设立经营单位的,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2.在市级本级的城区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厦、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区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0种;在市本级城区其他地点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5种。

3.在县政府所在地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商厦、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区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5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0种;在县政府所在地其他地点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600平方米,装机台数不得少于80台,机型种类不得少于15种。

4.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包厢和暗房。

5.用于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必须是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或经专门部门批准进口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的内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6.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内地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投资者采取合资经营方式的,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采取合作经营方式的,中国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场所经营管理的规定

1.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在符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规定的条件下,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可以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除外)的8:00至22:00接纳未成年人进场娱乐。游艺娱乐场所可以在每天的8:00至22:00接纳未成年人进场娱乐。

2.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要实行合理的价格体制,要给予进场娱乐的未成年人最大的优惠,收费只能在半价以下。

3.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安装能够摄录场所内部全貌的视频监控设备,并通过互联网将视频监控信号传输至文化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场所要保证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中断,视频监控录像资料须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4.允许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组织趣味性强、积极向上的健康游艺活动进行有奖娱乐,但只能以奖品(单件奖品价值不能超过500元)形式进行兑奖。

5.南宁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总量控制在190家以内,电子游艺经营场所根据市场情况作总量控制。新设立(含变更)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设立;已设立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经一年的整改期后,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整改期间按原有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进行总体布局规划,试点期间,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规划为依据,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和违规经营的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监管,加强对电子游戏设备、游艺设备的内容审查和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集中开展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市场管理监控平台。

(二)建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通报制度,及时汇总各类预警信息,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相互通报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情况。

(三)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

(四)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打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市、县(区)文化市场稽查部门每月对每个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的检查不少四次。

(五)发挥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管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形成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发挥文化市场“12318”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把工作任务进行宣传部署,落到实处。

(二)整治阶段(2007年1月16日至3月31日)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机、游艺机进行审核登记。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确保电子游戏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

(三)规范阶段(2007年4月1日至12月30日)

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规范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审批工作,合理布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并要求已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按本方案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审核登记,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检查和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由市文化局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区主管行政部门实施本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经验,完善监管机制,并向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试点工作是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探索,不仅政策性强,而且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人员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监督制度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合法”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实施新设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审批工作。要在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全力打造“阳光政务”,遏制“暗箱操作”和“权利寻租”,从源头上预防审批腐败。文化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审批工作,以强化监督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要贯彻执行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的;

3.出具虚假勘察结论的;

4.对群众举报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的;

5.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促进娱乐市场健康发展。

(五)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要通过积极、稳妥的形式宣传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