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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计划委员会、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颁发《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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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9-20

施行日期:1985-09-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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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依照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告诉省科委。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改革和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使科技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密切结合,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青海省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一、科技计划的编制原则

1、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把长远和当前的需要结合起来,着重解决当前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科技问题,并为大规模开拓青海进行科技准备。

2、要立足我省的高原特点、民族特点、资源特点和经济特点及科技基础,扬长避短,发挥优势,逐步形成特色,加快我省科技发展的步伐。

3、以生产技术的开发研究为主,适当开展与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力所能及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注重发展先进、适用技术,并逐步以新兴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要了解和掌握科技发展动向,把重点放在学习引进、消化吸收和试验推广国内外,首先是兄弟省市的先进技术上。

5、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讲求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又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和生产上的可行性,并注意技术配套,能尽快应用于生产。

6、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省内各方面科技力量的积极性,既要有所分工,又要互相配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

二、科技计划的分类

1、科技计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中长期规划的具体体现,必须在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计划。

2、科技计划主要是科技项目计划,并相应编制科技经费计划及科学仪器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三、科技计划的分级管理

1、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以省计委、省科委为主组织编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审查申报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

2、省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1)列入省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重点基本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科研项目),是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科技投资较多,研究试验周期较长,需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进行多学科协作攻关的综合性项目。以省科委为主组织编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科委直接管理。

(2)列入省一般科技计划的项目,是指对某个行业、地区生产建设发展影响较大,科技投资不多,研究试验周期较短,在本部门、本地区组织进行的项目。以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地、省直辖市科委或科技处(以下简称州、地、市)为主进行审查申报,经省科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分别管理。

(3)列入促进州县经济振兴的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是指科技商品化周期短,与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技术水平相适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快的项目。由各州、地、市为主审查申报,经省科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各州、地、市分别管理。

四、科技项目的编制程序

1、凡科研、设计、教学、生产、医疗、科技情报、科技咨询服务等单位,都可逐级申报或推荐科技项目。上级部门也可向下级单位提出和安排科技项目。

2、凡申请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无论是自下而上申报,或自上而下安排的,各承担单位都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做好预测工作的基础上,于前一年八月底前,按专项向主管部门提交开题报告(格式另发)。

3、省级各部门和各州、地、市应对开题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科技项目计划审查表(表式另发),按分级管理权限,随附开题报告,报送省科委。相当于地级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厂矿企业和专业公司及二级局、县级局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经省级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统一审查上报。

4、凡属少科委直接管理的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凡属省级各部门和州、地、市管理的科技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组织论证。

5、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由省科委连同跨年度科技项目,分别综合编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省一般科技项目计划和促进州县经济振兴技术开发计划,按计划管理权限,于当年二月底前下达。凡无开题报告和论证意见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五、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的经费、仪器设备和材料

1、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省上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除对基础理论性研究或只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外,其他项目都要逐步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并对其中经济效益显著、能在短期内收回投资的项目,试行“拨改贷”办法。此外,还可申请贷款(利息从三项费用中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也可由省级部门、州县和企业自筹,鼓励集体、个人集资。属于基建前期工作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应在基建投资内解决。

2、在审查、评议、确定科技项目时,应同时审查、评议、确定该项目所需的经费、主要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材料,分别编制相应的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在审定科技经费时,应同时审定偿还科技三项费用和贷款的金额与时间;在审定增添仪器设备时,应注意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防止重复购置和造成浪费。

六、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

1、省科技计划下达后,凡属新上的科技项目,都应按照计划的要求签订科技专项合同(格式另发)。属于省科委直接管理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属于省级各部门和州、地、市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州、地、市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送省科委备案。要逐步试行招标制,由主管部门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择承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凡未签订合同的,一律不予拨款。

2、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根据省上下达的计划和合同文本的要求,认真组织,逐项落实措施,确保计划的实现。

3、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协作攻关。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助支持。

4、凡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按专项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主要包括研究、试验、试制的技术资料,物资、经费使用情况,阶段进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等。任务中止或完成后,其技术档案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存档,不得自行销毁和擅自转让。

七、科技计划的检查和总结

1、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元月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执行情况小结和年度财务决算(表式另发)。不报小结和决算的,主管部门应暂停拨款。

2、各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进行阶段工作评价,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3、科技计划一经下达,并签订了专项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不得任意变更。但在计划执行中,如某些项目或其中的内容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计划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相应修订合同。

4、凡已完成的项目,应按《青海省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及时组织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申请专利。

5、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重奖。

八、其它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计划的保密工作。

2、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试行,由省科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

3、各州、地、市可参照这个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青海省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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